手眼身法步
京剧形体表演5种技法的简称,是演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。手,指手势动作的技法,不同行当有不同的指法和握拳、出掌的规格,还有山膀、云手等。眼,指眼神运用的技法,有“一身之戏在于脸,一脸之戏在于眼”的艺谚,眼神的运用在表演中被认作是最为重要的。身,指身躯的头、腰、颈和肩、肘、膀、胯、膝各部位运用的技法。步,指各个行当的各种台步的技法,包括上场、下场、行进及起霸、走边、趟马和打把子、耍下场的步法,还有蹉步、滑步、云步、醉步、魂步、跪步、走花梆子、跑圆场等。法,按佛家的解释为:“‘任持自性,轨生物解。’这就是说,每一事物必然保持它自己特有的性质和相状,有它一定轨则,使人看到便可以了解是何物。例如水,它保持着它的湿性,它有水的一定轨则,使人一见便生起水的了解;反过来说,如果一件东西没有湿性,它的轨则不同于水的轨则,便不能生起水的了解。”(赵朴初《佛教常识答问》第1页)戏曲表演中的“法”,即指“一定轨则”。戏曲表演有其本身的美学原则、艺术个性和相状特点。同是“手眼身步”,它与武术、舞蹈、杂技、体操就绝不相同,与话剧、舞剧、歌剧、音乐剧也各自有别。俞振飞曾说:“它(法)似乎应是指手、眼、身、步的相互联系与相互协调,指身体各部位训练中的规范、法则与相互协调,也包括各种身段动作组合过程中的规范、法则与相互协调。”他还说:舞台上的表演“要讲究美,还是离不开‘法,字”。演员身体各部位的联系与协调都是由“法”管着的。(《俞振飞艺术论集》第287~288页)戏曲前辈也有“手为势,眼为灵,身为主,法为源,步为根”的阐述。法,实指戏曲表演所必须循蹈的轨则规范。它是演员在舞台上展现戏曲表演意念和神韵的技法,起着主宰作用。20世纪50年代,程砚秋提出“四功五法”的说法。四功指“唱念做打”。而将传统普遍说法的“手眼身法步”,改为“口手眼身步”,随后又有人说是“手眼身步”或“手、眼、身法、步”等,都是以各自的理解加以阐释的,至今尚未形成一个为大家认同的说法。
